第一条 为了科学评价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更好的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能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对大学生在校期间道德素养、学业表现、体质健康、素质拓展等方面的量化反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师范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已注册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应作为学生各类奖学金评定、评选优秀及党团组织发展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分为四个模块,分别为道德素养、学业表现、体质健康、素质拓展,每个模块分别考核,上限分值100分,分别占综合测评总分的15%、60%、5%、20%。
第三章 道德素养
第六条 道德素养,是指大学生思想意识、集体观念、组织纪律、品德修养、生活态度的综合体现。
道德素养得分=基本分(75分)+量化加减分
基本分为75分,量化加减分见评分要素表之(一)。
第四章 学业表现
第七条 学业表现,是指大学生对教学计划内各门课程的学习、掌握程度。学业表现得分=学习成绩基本分+量化加减分
学习成绩基本分计算如下:[(必修课成绩×学分÷总学分)×70%+(选修课成绩×学分÷总学分)×30%]×90%,量化加减分见评分要素表之(二)。
第五章 体质健康
第八条 体质健康,是指大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体育锻炼和体质健康达标情况。
体质健康分=早操分+体质健康测试分。
1、一年级:体质健康分=早操分+(体质健康测试分数-25分)
其中,出勤率达到85%的获得25分,60-85%得15分,低于60%得5分。
2、二至四年级:体质健康分=体质健康测试分数。
3、体质健康测试因身体原因免试及成绩50分以下,按50分计。
第六章 素质拓展
第九条 素质拓展,是指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学术科技、创新创业中表现出来的创造、发明素质(包括独到见解、独特方法)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素质。
素质拓展分=基本分(50分)+量化加减分
基本分为50分,量化加减分见评分要素表之(四)。
第七章 测评计分
第十条 素质综合测评总分=道德素养×15%+学业表现×60%+体质健康×5%+ 素质拓展×20%。
第十一条 计分注意事项
1、每个模块计分采取“基本加减分”,积分超100分以100分计,负分以零分计。分数超出100分的部分可以备注,在同等条件下作为参考依据。
2、相同的事项只在一处加减分,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
3、在测评中弄虚作假或舞弊者,综合测评积分按60分以下计分(不含60分)。
第十二条 部分情况说明
1、旷考、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课程以零分计入学年成绩;
2、缓考成绩按照实际成绩评定;如学校尚未组织缓考或缓考成绩未出,按少一门课程计算,缓考成绩计入下一学年。
3、免修课程不计入素质综合测评。
4、补考课程成绩及格及以上为60分,不及格按补考成绩计算。
5、课程若为等级分,如下换算: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40分
第十三条 等级换算
素质综合测评总积分与学生素质等级换算。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八章 测评实施
第十四条 测评时间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一次,在每年学校开展评奖评优活动之前进行。毕业班在3月上旬(依据毕业当年第一学期情况)完成,非毕业班在9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
1、班级成立素质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并组织实施。班长、团支部书记(或党小组组长)和学生代表(或党员代表)为成员,学生代表一般为班级人数的10%,由民主选举产生,素质综合测评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班级公示或公布,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班级公示。
2、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素质综合测评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和监督协调工作。
3、学校成立素质综合测评领导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监察室、团委、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实验实训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素质综合测评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测评程序
1、学生自测。由学生本人对照测评内容、标准和要求,实事求是对一学年来的情况自我小结和自我测评,认真填写《合肥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鉴定表》,交班级素质综合测评评议小组评议。
2、班级素质综合测评评议小组对学生自我测评结果,根据班级日志记录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认真评议,计算出被测评人道德素养、学业表现、体质健康、素质拓展四项积分和总积分。
3、班主任根据素质综合测评排列名次,填写《合肥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学院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经审核后向学生公布。
4、学院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将学院测评结果报校素质综合测评领导组办公室。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学院可以结合本学院专业特色、人才培养目标,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学院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并报校素质综合测评领导组办公室审查和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评分要素表
项目
标准及分值
道
德
素
养
(一)
基本分:75分
加分:
1、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方面获学院表彰者5分/次,校级10分/次,省级15分/次,国家级20分/次。
2、在校安全卫生大检查中,获“优秀”的寝室,其成员2分/ /次。
3、获校级“优良学风班级”班级每人加2分,“优良学风宿舍”每位室员加3分,“优良学风先进个人”个人加5分。获校“十佳优良学风班级”每人加4分,“十佳优良学风宿舍”每位室员加6分,“十佳优良学风先进个人”个人加10分。
4、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每次加1分,满分10分。
减分:
1、在校、学院组织的卫生检查中不合格及拒检的寝室,其成员每人2分/次。
2、未经审批私自校外住宿者10分/次。
3、受学院通报批评者5分/次,受学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等违纪处分者分别减10分、15分、20分、30分、50分/次。
学
业
表
现
(二)
基本分=[(必修课成绩×学分÷总学分)×70%+(选修课成绩×学分÷总学分)×30%]×90%
加分:1、非英语专业:英语四级达425分者2分,550分以上者3分;六级达425分者4分,520分以上者5分。英语专业:六级达425分者2分,520分以上者3分;英语专业四级4分,八级5分。(同级别只在所在学年度加1次,采取就高原则)
2、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一级通过者2分,二级通过者3分,三级通过者5分。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二级通过者2分,三级通过者3分,四级通过者5分。(同级别只在所在学年度加1次,采取就高原则)
3、获得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及其他职业资格证书5分/项(经学校认定)。
减分:1、旷课者2分/次。
2、违反实验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者2分/次。
体
质
健
康
(三)
其中,早操出勤率达到85%的获得25分,60-85%得15分,低于60%得5分。
3、体质健康测试免试及50分以下,按50分计。
拓
展
(四)
基本分:50分
加分:一、社会实践
1、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正副主席、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合师青年》主编副主编0-5分,各部门负责人0-4分;学院学生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正副主席0-4分;各学生社团负责人0-3分;班长、团支部书记0-3分;其余学生干部0-2分。经相关单位考核鉴定合格予以加分,此项积分满分为10分。
2、在实习、见习期间,被评为优秀者分别加4分、3分。
3、在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校级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加4分,院级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加2分;在“行知学堂”实践活动,被评为校级优秀小先生加4分,院级优秀小先生加2分。
二、学术创作
1、发表署名学校的学术论文,一类期刊发表论文20分/篇,二类期刊发表18分/篇,三类期刊15分/篇,四类期刊5分/篇(根据安徽省教育厅期刊论文分类)。
2、发表文学、艺术、新闻作品等,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或校报发表作品5分/篇,学院或部门主办的内部刊物发表文章1分/篇(满分10分),校内广播站发稿者1分/篇。此项积分满分10分。
(备注:以上均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减半,第三作者不加分)
3、科技成果获得专利,发明专利第一专利人和第二专利人分别加20、10分,其余参与人加5分;实用新型专利第一专利人加5分;外观设计专利第一专利人加2分。专利被转化,转化金额1万元以上的,第一专利人和第二专利人分别加25、15分,其余参与人加5分。
4、校内科研项目主要参与者(前三名)加4分,其他参与者2分
三、创新创业
1、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双创训练项目立项分别加6、4分,结题分别加8分、6分
2、在校期间注册公司加10分,创办经营实体6分,获批创业孵化项目4分。
四、各类赛事、活动(文体科技、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等)
1、个人获国家级1、2、3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20、15、12、10分
2、个人获省级1、2、3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15、12、10、8分
3、个人获市、校级1、2、3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8、6、4、2分
4、个人获学院级1、2、3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4、3、2、1分
5、参加其他素质拓展活动,各学院根据表现状况酌情1~2分/次(获奖加分除外)。
备注:1、学科和技能竞赛参考《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项目列表》(皖教秘高[2015]127号)2、团体竞赛获奖,主要参与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参与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减分:1、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无故不参加者2分/次。
备
注
1、体育学院体质健康测评自行制定。
2、各学院在素质综合测评标准及加减分要素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需报学生工作处审查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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